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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机制拟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价格形成方式调整:由原有的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调整为实施最高零售价格。缩减流通环节的差价幅度,原定价浮动范围从8%降至约4%。引入新的触发机制:当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达到80美元时,才会调整加工利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适用于所有在国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原油价格由企业自行参照国际市场定价,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的互供原油价格则依据国内成本与国际进口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地方炼厂参照两个集团之间的价格。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1、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 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即国内成品油的价格根据国际油价价格的走势,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在十个工作日日,国际油价累计是上涨的,国内油价就上涨调整一次,在十个工作日日,国际油价累计是下跌的,国内油价就下跌调整一次。
2、其中,“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是指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为每十个工作日一次。具体来说,这个原则是指国内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当调整周期内国际油价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3、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中的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是指每十个工作日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这一原则体现了定价机制的灵活性,以适应国际油价的波动。该原则下的定价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将成品油的零售基准价格设定为最高零售价格,同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的差价。
4、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旨在平衡供需、保障供应、稳定价格。 该机制包含“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即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油价。 价格调整依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即进行调整。 周期内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保持与国际油价联动。
5、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 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主要是指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根据***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成品油定价机制拟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价格形成方式调整:由原有的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调整为实施最高零售价格。缩减流通环节的差价幅度,原定价浮动范围从8%降至约4%。引入新的触发机制:当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达到80美元时,才会调整加工利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钩连动”机制进入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
国家发改委同时公布了《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方案,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经济体制下的***定价 建国初期至1998年,我国处于***经济体制阶段,成品油价格一直由***统一制定与管理。这一阶段,价格的形成和调整缺乏市场机制的参与,主要由***根据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决策。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确定了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的原油交易结算价格机制。 自2000年6月起,我国开始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最初仅参考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中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从1998年前的国家定价逐步转变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在此之前,由于中国长期是石油净进口国,完全由***定价的模式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1998年,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的重组开启了油价改革的序幕。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成品油定价机制又有新的变化,改每月调整为按照国际市场油价波幅不定期调整。2001年11月和12月成品油价格两次调低,2002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又经历了几次涨价。到2003年,成品油价格再次成为热点,后半年国内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油荒”的呼声。
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继续降低;当国际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时,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提或少提;在40美元至130美元之间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整。综上所述,中国油价的定价机制是一个综合考虑国际原油价格变动、国内市场需求、政策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系统。
价格标识: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价格监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解释与试行: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试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以下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适用于所有在国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原油价格由企业自行参照国际市场定价,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的互供原油价格则依据国内成本与国际进口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地方炼厂参照两个集团之间的价格。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石油价格的调整将结合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内经济运行状况、成本变化等因素,通过科学计算得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此外,该办法还对成品油价格的公开透明、稳定供应、应急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市场供需平衡,维护消费者权益。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旨在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适用于所有在国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原油价格由企业自行参照国际市场定价,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的互供原油价格则依据国内成本与国际进口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地方炼厂参照两个集团之间的价格。 成品油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价格调整机制: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将相应调整。设有价格上限和利润扣减机制,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价格制定与调整权限: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考虑国际油价、加工成本、税费等因素。省级价格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内价格,并确保价差合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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