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及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标准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石脑油从量计征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规定,石脑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商品之一。石脑油是一种石油化工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根据该法律,石脑油作为消费品,需要按照其销售的数量来计算和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货物。从量计征消费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以及燃料油。从量计征是指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计税。我国消费税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都是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无需缴纳消费税。然而,当石脑油被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时,企业则需在石脑油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缴纳,依据石脑油的用途而定。在企业将其用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中,如汽油,石脑油的消费税则无需缴纳。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职工***、馈赠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并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时,按当期投入生产装置的实际移送量免征消费税。执行定点直供***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的,需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案为“2”依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消费税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额标准;汽油消费税原指包含在汽油价格中的一种税费。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包括成本、利润和消费税税率。如果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需代扣代缴,同样按照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额。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样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该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然后除以(1-消费税税率),再乘以消费税税率。
4、消费税以销售数量为基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根据财税政策调整,例如2008年的167号文件,无铅汽油的消费税从每升0.2元提升至0元,含铅汽油从0.28元提升至4元,柴油的消费税也相应提高。
5、法律分析: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
关于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及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标准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